法規名稱: 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教師對任教班級身心障礙學生之職責如下:
  一、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實施個別教學。
  二、積極協助提供學生、家庭支援服務。
  三、因教育所需之其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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