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
  之學生,註冊繳納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
  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
  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
  有效,由要保單位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
  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承保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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