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甄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 甄選事宜。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本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 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本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 上人員任之。 甄選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