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審核參與公開甄選之公民營事業,應成立甄選會,按委託業
務目的及實際需求,訂定甄選項目及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
公平、公正原則,擇優評定之。
前項甄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就具有與委託業務相關專
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
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
甄選會委員名單,於開始甄選前應予保密。但經甄選會全體委員同意於
甄選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前項名單,於完成甄選後,應予解密。
|
甄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甄選事宜,並擔任會議主席;副召集人一人
,襄助召集人處理甄選事宜。
前項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
甄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選會會議。
甄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
、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議,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