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彰南產業園區委託開發租售及管理計畫甄選會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00287699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1條、第3條至第10條條文(原名稱:彰化縣彰南科技園區委託開發 租售及管理計畫甄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組織準則依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
  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彰化縣彰南產業園區委託開發租售及管理計畫甄選會(以下簡稱甄選會
  )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甄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甄選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甄選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廠商甄選。
  三、協助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解釋與甄審標準、甄選過程或甄
      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甄選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
  由本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甄選會為之。但甄選會仍應於
  開標前成立。

  甄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產業園區(工業區)申請設置、
  開發、租售及管理等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
  、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甄選者,得依規定支
  付相關費用。
  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名單,應自本府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資
  料庫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本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
  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本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
  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本府首長聘之。

  本府遴選甄選會委員,應避免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甄選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甄選會委員名單,於開始甄選前應予保密。但經甄選會全體委員同意於
  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甄選會委員名單,於甄選出優勝廠商後,應予解密;其經甄選而無法甄
  選出優勝廠商者,亦同。

  甄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甄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
  甄選事宜。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本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
  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本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
  上人員任之。
  甄選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府應於甄選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甄選會辦
  理與甄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本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本府人員或
  專業人士擔任。
  甄選會開會時,本府辦理甄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甄選。
  前二項協助甄選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甄選人員之迴避,準用「彰化縣彰南產業園區委託
  開發租售及管理計畫甄選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甄選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