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 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或生產紀錄等事項,並至少保存五年 ,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食品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佐證文件、單據、查核紀錄及保存與其 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