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經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
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或生產紀錄等事項,並至少保存五年
,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食品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佐證文件、單據、查核紀錄及保存與其
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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