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興建之里(社區)活動中心由區公所輔導將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 、興建計畫、工程概算送本府活動中心評估小組評定之。 前項活動中心評估小組成員由本府民政處、財政處、教育處、公共工程 處、社會處、行政管理及法務處、主計處各派一員組成之,以民政處長 、社會處長為召集人,評估表另定之。 里(社區)活動中心經本府核准報廢,區公所應於一年內拆除該里(社 區)活動中心,完成拆除前應嚴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