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請興建之里(社區)活動中心由區公所輔導將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
  、興建計畫、工程概算送本府活動中心評估小組評定之。
  前項活動中心評估小組成員由本府民政處、財政處、教育處、公共工程
  處、社會處、行政管理及法務處、主計處各派一員組成之,以民政處長
  、社會處長為召集人,評估表另定之。
  里(社區)活動中心經本府核准報廢,區公所應於一年內拆除該里(社
  區)活動中心,完成拆除前應嚴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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