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體育館禮堂及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管理學校應通知停止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以集會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者。
  四、活動有損本場所建築與設備及影響公共安全、安寧者。
  五、使用人數超出本場所之容量者。
  六、婚喪典禮及宴席。
  七、其他經本府或管理學校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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