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管理學校應通知停止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以集會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者。 四、活動有損本場所建築與設備及影響公共安全、安寧者。 五、使用人數超出本場所之容量者。 六、婚喪典禮及宴席。 七、其他經本府或管理學校認為不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