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行道樹由管理機關編號建檔管理維護,並定期巡視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扶正、修剪、移植或補植:
一、因颱風、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折斷或傾倒。
二、人為毀損或盜挖。
三、自然枯死或病蟲侵襲。
四、其他妨礙公眾通行或公共安全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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