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自行拆除,並有居住現住址必須搬遷者,加發
遷移費如下: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每戶發給遷移費新臺幣(以下同)六萬元整,
現住人口安置費每口發給一萬元整,並以六口為最高限額。但自然
分戶並有該建築物補償費之持分者,以分戶數核發。
二、建築物部分拆除,其拆除面積為牴觸建物主體結構達三分之一以上
並影響其生計者,每戶發給遷移費三萬元整,現住人口安置費每口
發給五仟元補助,並以六口為最高限額。
三、現住戶非屬房屋所有權人,但有居住事實並設有戶籍者(居住年限
以戶籍記載為準),發給遷移費如下:
(一)居住十年以上者每戶發給四萬元。
(二)居住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戶發給二萬五仟元。
(三)居住六個月以上未滿五年者每戶發給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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