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級學校傳染病防治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工學生患第二條第四款傳染病時,所屬學校應實施預防傳染措施
  並通知病患或家屬切實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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