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安定掩埋場之回饋經費依用地面積每公頃新臺幣一百萬元計,配合開發
  期程,由環保局分年度編列預算提撥作為基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