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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安定掩埋場之回饋經費依用地面積每公頃新臺幣一百萬元計,配合開發 期程,由環保局分年度編列預算提撥作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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