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回饋金年度執行計劃書」應載下列事項:
  一、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之界定及其涵蓋範圍之人口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舍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四、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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