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場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撤 銷其准許: 一、違背政府法令者。 二、妨害公序良俗或公共利益者。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有損建築或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其他經勞工局認定不宜使用者。 前項申請使用場地經撤銷其准許者,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全數不予退 還,作為懲罰性之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