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
、外國語文為班名。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同一性
質之補習班,在本縣區域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補習班於本縣轄內設立分班時,其立案條件與本規則之立案規定同,其名
稱應於原補習班班名之末加某一分班,以資辨別,並應檢附原補習班立案
證書,俾利核發分班證書。補習班有共同設立人時必須由原補習班共同設
立人三分之二以上名額同意始得申請設立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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