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以外之機關(單位)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
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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