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訂定之。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二、關於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
    應對策之審查。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提報書件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
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本府相關
業務單位代表四人,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機關(單位)人員指派擔任;其餘
委員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
專家學者中遴聘。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本府相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
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本會會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
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委
員核可,由委員、專家學者四人以上組成小組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
論後提報本會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時,由主任委員召集及主持;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皆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
席。

本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以外之機關(單位)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
及表決。

本會委員執行職務,除本法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迴避。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開發單位為本府或本府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之主辦機關,而由本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本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
避出席會議及表決,委員會主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
數之基準。
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者,本會得請其迴避。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出席費,所需經
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