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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 內,將捐助之財產全部移歸文化法人,並由文化法人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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