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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建築物經鑑定須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本府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一 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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