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在同一道路管理機關轄區內有二件以上道路挖掘或設施物設置申
  請案合計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以併案方式提出申請;道路管
  理機關應依併案總申請面積按前條基準計徵許可費。
  申請許可案件有增加道路挖掘或設施物設置面積之需要時,申請人應重
  新申請,並就增加部分按前條計費基準補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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