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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及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參加各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且參加儲訓成績及格者,由本局核發校長甄 試儲訓合格證書。 前項儲訓實施要點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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