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隨時終止租借場地,已繳納之保證金
不予退還,並得於一年內禁止其再申請使用:
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
二、假借活動對外營業或未經核准進行對外募款。
三、辦理喪葬事宜者。
四、未維護會館暨鄰接區域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衛生、建築、設備、公
物及人員安全者。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六、未經本府許可將場地轉讓、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七、違反其他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申請人因前項情形中止租借場地,已繳尚未使用時段之費用,予以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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