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使用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隨時終止租借場地,已繳納之保證金
  不予退還,並得於一年內禁止其再申請使用:
  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
  二、假借活動對外營業或未經核准進行對外募款。
  三、辦理喪葬事宜者。
  四、未維護會館暨鄰接區域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衛生、建築、設備、公
      物及人員安全者。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六、未經本府許可將場地轉讓、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七、違反其他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申請人因前項情形中止租借場地,已繳尚未使用時段之費用,予以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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