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都市計畫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帶狀特殊保留地與非帶狀特殊保留地相毗鄰,且其地價相當者,應視為
  同一特殊保留地,並依前條規定估計其地價;其地價顯不相當者,按帶
  狀特殊保留地、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分別估計其地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