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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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都市計畫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平均地權條例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
      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
      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
  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