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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承造人及監造人應負監督承運廠商依餘土處理計畫運送之責任,承運廠 商應於核對確認餘土內容及運送憑證相符後,再運往餘土處理場所處理 ,並將運送憑證之證明副聯繳回承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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