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由本會行政單位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
  管理員,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議員互推
  三人至五人擔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
  主任監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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