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如附表一、二)。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一項編制表,鄉鎮縣轄市公所應依省頒員額設置基準訂定,報請該管
  縣政府轉報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備,並函送鄉鎮縣轄市民代
  表會。
  鄉鎮縣轄市公所員額配置表暨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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