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如附表一、二)。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一項編制表,鄉鎮縣轄市公所應依省頒員額設置基準訂定,報請該管 縣政府轉報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備,並函送鄉鎮縣轄市民代 表會。 鄉鎮縣轄市公所員額配置表暨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