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申請救助者應填具申請書由縣市政府轉報社會處於三日內核定,並發給
  救助金,必要時得由縣市政府報請社會處同意後先行墊付。
  未依前項方式申請而直接向社會處申請救助者,社會處得於受理後派員
  會同縣市政府查明核定,並發給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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