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救助者應填具申請書由縣市政府轉報社會處於三日內核定,並發給 救助金,必要時得由縣市政府報請社會處同意後先行墊付。 未依前項方式申請而直接向社會處申請救助者,社會處得於受理後派員 會同縣市政府查明核定,並發給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