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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地價提前繳納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耕地承領人提前繳付地價時,應於每期地價開徵前二個月至開徵前一個 月,以書面向耕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應於申請 書內分別註明提前繳付地價耕地之土地標示及地價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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