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土地地籍整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農地重劃區範圍內之土地於重劃後,未經實施地籍測量即依分配清冊辦
  理登記者,應參酌其分配區位,依土地法、農地重劃條例及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籍測量,其測量後之面積與分配之面積不
  符者,應依其測量後面積訂正相關圖冊,辦理更正登記。
  保留區內土地得參照地籍原圖辦理地籍測量。
  前二項分配區之區廓邊長與實測邊長不符時,得按區廓內之土地邊長比
  例配賦之。
  地籍測量後之面積較原分配之面積減少者,應發給差額地價補償之,其
  面積增加者,應通知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應依照農地重
  劃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差額地價之補償應按清理當年度之公告現值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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