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金門酒廠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廠得視生產需要僱用生產工人,其員額按規定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准後
  僱用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