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勞動局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檢具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三、檢具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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