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勞動局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檢具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三、檢具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