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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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制定依據

1. 性別平等工作法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現行法規)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
依本法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
    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以明確劃分本法與性騷擾防
    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間之適用關係。
2.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