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08875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4條、第11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勞工組織及福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勞動局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檢具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三、檢具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
    助。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之規
定,並加強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促進勞工就業安定,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補助額度如下:
一、哺(集)乳室: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三十萬元。
    (二)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
          高十萬元。
    (三)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於籌備階段委聘專家學者協助興辦
          ,補助專業諮詢服務費最高五萬元。
    (四)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聘僱之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
          員人事費,補助人數以五人為限;補助金額按每人每月勞工保
          險投保薪資百分之九十計算之,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二萬七千元
          ,補助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三、托兒津貼: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
    高十萬元。
四、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
    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
    (一)新設置完成者,補助設施設備費用,最高三十萬元。
    (二)已設置者,補助改善或更新設施設備費用或提供托育人員獎勵
          金,每年合計最高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補助費用,其比例以不超過當年度
雇主實支數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補助費用之使用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款專用,並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支用單據、成果報告表及經費報告
    表核銷。
二、補助費用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
    外,已設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勞動局
    同意。
四、勞動局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
勞動局得隨時派員訪視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