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施行前,需用土地人已辦理協議價購程序,且於本標準實施後辦理
公告徵收者,得比照協議價購當時評點標準辦理徵收補償事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