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分段要領如左:
一、「主旨」為全文精義,使人一目瞭然公告目的和要求。「主旨」之
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二、「依據」將公告事項所依據某一法規和有關條文之名稱,或某某機
關之來函敘述即可,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字號。「依據」有兩
項以上時,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行低一格書寫。
三、「公告事項」(或說明)為公告之主要內容,必須分項條列,冠以
數字,另行低一格書寫,如內容祇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
理由時,得改用「說明」為段名。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簡竟、
項簡則等文件時,祇需提到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內不必重複敘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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