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其他公文製作要領如左:
  一、書函之文字用語比照「函」的規定。
  二、書函之首行一律標明「受文者」字樣,受文者的職銜姓名緊接書寫
      。
  三、書函之結構得採三段式或條列式,由各機關自行規定。
  四、書函之發文者在正文之後具名蓋章。
  五、表格式公文得依實際需要預印為固定格式填辦。
  六、接洽公務電話,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有必要,得將通話紀錄複寫
      二份,以一份送達受話人,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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