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簽」之撰擬採「主旨」、「說明」、「擬辦」三段活用,其要領如左
  :
  一、「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期望。
  二、「說明」對案情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
      ,作簡要敘述。
  三、「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或解決問題之方法。
  四、「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段
      不重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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