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之撰擬採「主旨」、「說明」、「擬辦」三段活用,其要領如左 : 一、「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期望。 二、「說明」對案情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 ,作簡要敘述。 三、「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或解決問題之方法。 四、「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段 不重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