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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六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 其淨值百分之十。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種證券 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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