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
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者,視為終結。
前項情形,法院應公告並通知已知之關係人。
〔立法理由〕
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關係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
序,如無人承受程序,且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者,其程序當然終結。
但為使利害關係人知悉,仍有公告並通知法院已知之關係人之必要,爰修
正第一項後段及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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