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者,
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
利範圍及位置後為之。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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