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商之淨值以指撥營運資金計算,但不得超過前二條所訂
證券商之同期最高淨值及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