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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七條
各機關對有隸屬關係機關之行文,應依層級為之,不得越級。但緊急案 件必須越級時,應以副本抄送直屬之上級或下級機關。 前項越級行文案件,答復時如無時限性,仍不得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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