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自行控管對委託人之融資融券
額度,並訂定委託人融資融券額度管理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
事項:
一、對委託人最高融資融券限額評估方式,評估時應合併考量其他授信業
    務已核定該委託人之額度,及訂定整體授信業務對單一委託人融通資
    金或證券之總額,分別不得超過淨值一定比例之標準。對單一委託人
    之融資融券額度如達新臺幣三億元或證券商淨值百分之一取其較高者
    ,應提報董事會通過。
二、對委託人持有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評估方式,評估時應合併
    考量其他授信業務已核定該委託人之額度。
三、辨識高風險證券或高風險委託人之方式,並對高風險證券或高風險委
    託人之融資融券額度,設定特別之監督與核決程序。
四、以公平合理原則訂定委託人取得融券券源額度之方式,並避免集中由
    單一委託人取得,如為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進行額度分配之有
    價證券,應特別注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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