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文發布令函時,屬於頒布行政規章或一般通案性
  之公文,其已發行公報者,應刊登公報。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請示解釋之個案答復,其屬通案性經刊登公報者,
  對所屬相關之機關,應加註為副本受文者。
  刊登公報之文件,均不另行文,各受文機關應指定人員隨時剪貼(附式
  十三)依照收文手續編號登記,分交承辦單位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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