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分行而內容性質有主從之文件,除對主要受文者行文外。其他機關或 個人不論上行、平行、下行,概以副本抄送,並得在「副本收受者」欄 列舉,倘有附件應加註明,如要求收受者作為時,則應改在「說明」段 內列舉。改受副本者,應為適當之處理,對與業務無關單位不得濫發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