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須分行而內容性質有主從之文件,除對主要受文者行文外。其他機關或
  個人不論上行、平行、下行,概以副本抄送,並得在「副本收受者」欄
  列舉,倘有附件應加註明,如要求收受者作為時,則應改在「說明」段
  內列舉。改受副本者,應為適當之處理,對與業務無關單位不得濫發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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