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輔會為前條第一項決定前,必要時得訪視少年及其家庭或相關場所,並
得請求法院、檢察機關、警政、戶政、社政、衛生醫療、教育及其他相關
機關(構)、團體協助提供少年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受請求之機關(構)
、團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配合。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訪視調查。
二、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七十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定明少輔會進行開案與否之決定,得訪視少年或家長並
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提供資料,以判斷少年有無曝險事實及是否
為少輔會應輔導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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