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之人員得依規定
  支給交通費或研究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