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葬厝軍人公墓由所屬單位申請者,應由營級或其相當單位向當地主管機關
申請,其手續如下:
一、備函、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及附死亡證明、火化許可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
二、領取葬厝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於核定葬厝一個月內持往軍人公
    墓,按管理人員指定位置葬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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