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資格審查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教官資格證書。 各校遴任教官時,受遴任人應具有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 機關(構)、學校職務之身分。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