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教官資格審查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教官資格證書。
各校遴任教官時,受遴任人應具有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
機關(構)、學校職務之身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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